首页 > 行业新闻 > 行业动态 > 今日热点舆情事件分析(济南坍塌事故实习生或被追刑责)

今日热点舆情事件分析(济南坍塌事故实习生或被追刑责)

 

2024年6月4日,一条关于“济南坍塌事故实习生或被追刑责”的消息冲上各大平台热搜,引发网民热议。

 

2024年5月1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一个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月3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称,“调查报告内容显示,这名实习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将停工指令及时送达,结果导致次日发生了坍塌事故,因而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截止到2024年6月5日14时,监测到有关“济南坍塌事故实习生或被追刑责”信息数合计16020条,传播量最多的在公众号平台,相关信息数量6413条,占比40.03%。

 

 

网民的反应在社交媒体上呈现出了热烈而复杂的情绪。一方面,有网民质疑,实习生的疏忽是否真的造成如此重大后果,另一方面,也有网民对职场实习中的潜规则和法治的公平产生了深刻怀疑。

律师解读:谁犯错谁买单,实习生身份不应成为免于处罚的前置条件

长期致力于劳动法等领域问题研究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表示,因为刑事责任实行的是责任人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谁犯的错谁买单。实习生或实习生身份并不应该成为一个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实习生如果在实习过程中因为自己过失、故意造成相关责任,该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又应该追究责任,那么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媒体评论:总而言之,实习生应为个人行为承担后果,但究竟算不算“背锅”,还需要相关单位公布更多细节来讨论,以平息公众质疑。事故背后的责任链应引起警惕,向每一过错人追责,同时也要看清本质、深刻反思。生命非儿戏,生产安全容不得半点疏忽大意。

舆情分析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宣布要追究一名实习生的主要责任并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举动立即在社会范围内引发广泛争议,而大多数网民都在为实习生鸣不平,这部分网民看来,实习生在职场中地位较低,责任有限。

事实上,事故背后复杂的责任链条揭示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等问题,只追究实习生的责任似乎难以平息公众的不满。

各行各业的从业者都站出来发声,各抒己见,法律从业者也表示实习生的身份不应该成为免于处罚的前置条件,而公众依然认为,负主要责任的应该是拥有更大权限、更大责任的工作人员及管理层,而不是一个资历尚浅的实习生;多种观点相互碰撞,从法律到舆论,从监管到执行,这起塌方事故不仅暴露了施工现场管理的混乱,也揭示出对于实习生责任处理的制度性缺陷。

随着舆论的升温,此次事故引发的讨论可能会推动更多关于职场实习生权益保护和责任划分的深入探讨。与此同时,这起特大坍塌事故的教训也应敦促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以“小人物”来承担重大责任,真正让那些负有实际责任的人承担应有的后果。

官方已经明确表示将追责实习生,但仍有不少疑点受到舆论关注。

一是停工指令的下发时间。下达停工指令的时间是在何时,是在实习生的工作之间内还是之外,并且在下达指令之时,有没有对实习生告知时间限制。

二是下达指令的方式备受质疑。现在看来,如遇重大事故,一般都是十分紧急、刻不容缓的,为何不采用更为便捷的线上交流,一个电话告知相关人员,而是采用效率相较低的纸质传达。

三是实习生的责任划分问题。实习生究竟该不该承担主要责任,一般实习生都会有一个负责指导的师傅存在,若是犯错,一般都是由指导的师傅承担,而此次事件中,实习生被定义成主要责任人。

实习生该不该为坍塌事故买单,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但现在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的职责分工有大问题,一个实习生负责一个工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那说明这个项目部不仅存在安全问题,也存在很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次是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就是下达一纸指令,就没有其他指示,而此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闭环管理。

实习生是有责任的,但或许并不是主要责任。不管是对通报的内容进行解读,还是对事故的前置风险分析,这个项目的问题早就存在,并不是空穴来风,先前对于问题并没有及时整改,后续出事也是悔不如初。

术业有专攻,一个实习的质量员能否承担此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还有待商榷,官方需要统筹全局,明确责任划分与职责分工,若是未能分清主次,最终也只会引火上身。

在线客服
  • 服务热线
    17727463041
  • 刘R

深圳市瑞萦传媒有限公司  粤ICP备14073430号